辐射防护要求(radiation protection requirement),工学-环境科学-辐射防护-电离辐射-电离辐射防护-辐射防护要求,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实践活动时应满足的具体条件提出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是在保护不对伴随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造成过度限制的情况下为人类提供合适的保护,要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具体包括实践的辐射防护要求和干预的辐射防护要求。实践的辐射防护要求。①实践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不予批准。②应对实践所致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③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辐射防护和安全最优化。④不超过审管部门规定或认可的剂量约束值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值。⑤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干预的辐射防护要求。①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