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系统科学(science of juristical system),理学-系统科学-系统交叉学科-社会系统科学-法治系统,将系统科学理论应用于法制系统的技术科学。20世纪70年代末,钱学森提出了系统科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系统科学是并列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种基础科学,是研究系统共性问题的技术科学。法制系统科学就是这一科学理论在法治系统中的应用。在此理论的视野中,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治的论述,即法学研究应主要关注、研究法律本质和法律创制的观点,在内容上获得了很大扩展,传统法治理论因而转变成了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众多环节、众多系统的科学研究。按照法治系统科学的理论,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直到部门法的规定,总体上成为一个法律制度的体系、严密的科学法律体系,而且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监督等过程,也都应当包括在法治系统科学的研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