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权利制(Headright System),历史学-世界历史-〔北美洲历史〕-美国历史,17~18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旨在吸引移民前来北美的土地分配制度。1618年,弗吉尼亚公司在詹姆斯敦确立了按人头分配土地的原则,以解决劳力短缺问题,促进广袤土地的迅速占据和开发。1616年之前,自费到弗吉尼亚殖民地定居的移民,每人可分得两块土地,每块50英亩(1英亩=6.0 702 846亩),永久免租;由公司资助移居北美者(契约工),在公司土地上劳动7年之后,可得到100英亩土地,但每年需要交纳租金2先令。1616年之后,自费前往殖民地者,可获得50英亩土地,年租金1先令;由公司资助前往殖民地的移民(契约工),在为公司服役7年之后,也可获得50英亩土地。人头权利可以转让和买卖。一些有钱人或船东通过支付移民到美洲的船费,获取移民应分土地,从而积累了大片土地,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而种植园主通过支付输入奴隶的费用而取得奴隶的应分地产变得更加富有。如1638年,弗吉尼亚的G.门尼菲购买了60名奴隶,获得了3000英亩土地。17世纪70年代,弗吉尼亚400名黑人奴隶被用来换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