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ordinary cosmetic),工学-化工-精细化工-化妆品工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截至2020年12月31日,普通化妆品一直被表述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可先上市,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规定即可。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正式实施,按照新《条例》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例如,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向备案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而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口,并在中国市场销售。新《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还特别指出,申请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中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中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