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方协议(inter-local agreement),管理学-公共管理-城市与区域治理-跨域治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参与、平等协作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材料。是协同治理的一种方式。跨地方协议包括会议决议、备忘录、宣言、纪要、提案、共识、共同行动纲领等形式。通过缔约意愿、信息收集、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协议监督、违约救济、协议评价的过程形成跨地方协议,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合意性、跨区域性等特点。跨地方协议制定的主体也不绝对排除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参与,一些涉及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协议也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参与。跨地方协议主要具有3种履行模式:①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统一工作小组。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设置办公室或秘书处,定期通过沟通和协商来实现跨地方协议中的内容。统一工作小组主要是处理日常性的事务,用来弥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缺陷,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务需上报上级领导机构。②独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