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美国法学家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创作的法学著作,1921年首次出版。《司法过程的性质》将法官决断疑难案件时运用的方法和力量具体归纳为逻辑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四类。该书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卡多佐给人们展示了一个司法判决形成过程的全景及其中所运用的各种方法,并对这些方法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如何被选择、平衡和应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出司法过程的实质就是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创造法律的过程。《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卡多佐通过对司法过程敏锐透彻的分析,指出世上没有什么是稳定的,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流动的和可变的,而司法工作也不例外。因此法官在这过程中必须面对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问题: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路径或方向。如果使这种原则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前提是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方法,卡多佐在文中详细分析论证了四种主要的司法指导方法,这构成了《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