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其指导思想是行政机关不能专断,行政活动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不得滥用权力。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使行为有充分、合理的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针对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日趋广泛的现代社会,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