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个概念组成的。这个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70—1980年代,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如警察部门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政策、“必须现场拘留”政策,检察机关的“必须起诉”政策、“不得撤销案件”,和法院禁止施暴人靠近受害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或者禁止施暴人以任何方式接触受害人的“禁止令”、“保护令”等等。为了给受害人逃脱家庭暴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第一家受虐妇女庇护所在美国出现后,国家和民间组织开办的各种庇护所在各国相继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