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部于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并将心理咨询师正式列入《中国职业大典》。2002年7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项目正式启动,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是5月和11月。2017年,心理咨询师资格证考试认定取消,已获证者仍有效。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社会组织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