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权力关系说是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一种学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梅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的。“税收权力关系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梅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的。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力主体的身份出现,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权力关系。税收的课征,原则上可以通过所谓“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而进行。即“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查定处分”和刑事判决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在刑法中,当出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并不立即出现刑罚权的行使,而是通过刑事判决处以刑罚。同样在税法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