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排他性的支配权,学说普遍认为有请求权的存在,该种请求权为排他性支配权的消极权能,起着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圆满状态的作用 。因此物权有物权请求权的权能,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权能。知识产权请求权并非学说上的创造,更是社会实际生活为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发展而保护知识产权所需要的,因此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多有体现。德国著作权法有类似不作为请求权和排除请求权的规定;英国专利法有相当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禁令救济的规定;日本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均规定有禁止请求权;美国知识产权法也规定有禁令救济的请求。这种禁令救济即相当于日本知识产权法上的禁止请求权。日本学者也认为,上述各国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法上的这些请求权即相当于民法上物权性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