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助公约,为了统一海上船舶救助打捞作业的权利、义务和救助报酬方面的法律而制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9月23日于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大会上制定了《1910年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31年3月1日生效,共有61个缔约国。公约体现了海上救助的法律与实践,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其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航行船舶的救助打捞作业,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专门用于公务活动的政府船舶。②“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公约规定,救助行为有效果,可获得公平的报酬;若救助无效果,则救助人无权要求任何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报酬的金额不得超过被救助财物的价值。③救助报酬公平原则。当救助人已经由被救助人明确合理地拒绝但参与救助工作,则救助人无权要求任何报酬。④救助报酬的确定。报酬金额和救助人之间报酬分配比例,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定。⑤人道主义原则。对于人命的救助成功,救助方不应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⑥诉讼时效为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两年。1989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审议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