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法主义
(法学名词)
住所地法主义,是指在国际私法上,采用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法律的主义。有广狭两义:狭义指作为属人法的确定标准而适用住所地法;广义指关于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诸如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效力、契约的成立及效力,也包括适用住所地法。采用住所地法主义作为确定属人法标准的,有美国、英国、丹麦、挪威及其他一些国家。对这个主义的主要批评是:(1)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且住所的确定过于依赖难以证明的当事人的意思,缺乏明确性,故住所难以确定。(2)身份关系的准据法应具有持久性,在这方面,住所不如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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