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物权登记制度,已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共识。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为确保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其功能,应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物权登记就是为国家的特定职能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物权状况决定登记或不登记,使其产生登记或不登记效力的事实状态。物权登记制度就是指国家介入物权公示领域,对物权变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