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由国家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给利害关系人以发表意见,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制度。在中国,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针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特定处罚方式的听证制度。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6号指导性案例,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纳入听证范围。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可将行政听证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型听证制度,以维护利害关系人权利和利益为目的,如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另一类是立法型听证制度,以保障公民参与行政过程为目的,如价格费率制定中的听证、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