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仲裁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一种解决科技纠纷的方式,它是对我国仲裁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地解决技术合同纠纷中的复杂问题,国家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于1991年发布施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并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任命一大批技术合同仲裁员,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了技术合同种裁制度。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实行"裁审择一制"(即"或裁或审制"),又称为协议仲裁制"。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只能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以司法强制执行保障了仲裁决定的终局效力。即使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