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依据人们活动参与与否及参与程度的差别,可大致分为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综合条件几大方面。自然条件即不由人们所形成的条件,主要包括一定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由此而来的资源、气候等因素。社会条件即人们活动所形成的条件,主要为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综合条件则意味着自然与社会两方面结合所形成的条件,如人口、国家规模等因素。物质生活条件是影响法的决定性因素,但其中的不同方面对法的决定性影响有着程度或地位的差别。相对来说,地理位置、自然资源、自然气候等环境因素明显地弱于人口、民族、国家规模等国情因素,而这些又远远不及社会生产方式。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归根到底是决定法的主要因素。生产方式不仅决定法的性质、内容,而且决定一定社会的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总体特征;不仅决定一国具体法的形成过程,而且决定法的历史形成——法的起源。在更深的层次上,生产方式不仅决定法的意志属性一—属于何种阶级,而且决定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范围、程度、及相互关系。概言之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一定的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