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集团罪
(法学术语)
反革命集团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结合起来的共同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1)有明确的反革命组织名称、纲领和计划;(2)有集团内部的分工和严密的纪律。它是共同犯罪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是打击的重点。中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在认定反革命集团罪时,要注意把反革命集团同群众中落后小集团以及投机、走私、流氓等一般刑事犯罪集团区别开来,但以上述活动为掩护进行反革命活动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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