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编辑本段修订内容组织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项目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14年0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的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条件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