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权利(right to communicate),文学-传播学-传播理论-【传播相关概念】-传者,传播的参与者具有主动表达、发声的权利与能力。传播权利意味着传播的参与者不只是被动接收、解读各类信息,而是在平等沟通的基础上,展现差异、看见彼此,进而形成共识或尊重差异。人们得以参与传播过程、生产信息的权利是基本人权,也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公民职能。言论自由是传播权利的一种表现,不过,传播权利的探讨已不再局限在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是进一步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观念,还涉及公民能力的培养,以及国家应作为保障公民传播权利的重要机制。2003年12月11日,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召开“传播权世界论坛”,发布《传播权利宪章》(Charter on Communication Rights),对“传播权利”的内涵提出宣示性的原则总纲(冯建三,2004)。其宣示的内容,除了传统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概念外,还涉及媒体侵害的抗辩救济、媒体素养能力、新闻工作者权益保障,以及文化权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