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保险(fishing vessel insurance),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经济-渔业经济学-渔业金融-渔业保险-渔船保险,对渔船包括其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11世纪末,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地,就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大约在14世纪,海上保险开始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形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中国渔船保险业的发展始于1983年,农业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3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试行)》,为中国渔船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随着中国渔业的发展,渔船的功能和作业方式日益丰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船东的保险需求呈现差异化,中国渔船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拓展。比如沉没保险、碰撞保险等。保险标的一般包括子船、机器及其附件、绞盘、通信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器设备,不包括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凡经政府检验合格、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铁壳或木壳渔轮、机帆船、木帆船、水泥船均可参加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