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会商(Inter-departmental consultation of official documents),管理学-档案学-现代文件-公文处理-公文词语,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发文处理环节之一。公文会商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公文的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政令的一致性。对于依法依制必须在有关机关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主要是一部分下行文)而言,这是公文形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步骤。在实际工作中,机关与机关之间,甚至同一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同样“有效”的“正式”文件相互抵触甚至完全对立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政令不一现象十分有害,它使机关的权威被削弱,更使执行者无所适从,使公文无法产生效用并引发混乱。如能在文件形成过程中正确履行会商程序,将有助于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公文会商由发文机关主动组织,就有关问题协商完毕,取得一致意见后,应请这些机关或部门的有关责任者签注会商意见。会商意见应签在“发文稿纸”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对有关内容是否同意,并亲笔签名,注明时间。会商时应注意:①协商的对象要齐全,没有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