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产品(art products),艺术学-艺术学理论-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艺术管理-概念,具有商品特征的艺术作品。18世纪中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马克思阐述了艺术是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的特殊生产活动,艺术生产的概念被首次提出。随着艺术生产理论的逐步完善,艺术家被界定为生产者,这种艺术家的身份变化,将传统意义上的艺术作品(艺术品)延伸到艺术产品(艺术商品)概念。艺术作品成为一种可以交换和流通的社会产品,可称为艺术品、艺术商品或艺术产品。艺术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艺术性是艺术产品的根本特征,商品性是时代赋予艺术作品的特质。在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出现之前,艺术作品在商业社会中交流和传播,普遍被认知为具有商业买卖性质的艺术品,而艺术产品这一称谓便是在艺术生产理论提出以后而被广泛使用的。关于艺术产品的理解与研究,现当代的中外学界有诸多学术观点。在西方,B.克罗齐认为艺术品就是直觉的产物,直觉即表现,艺术品是直觉品或表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