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条款(Rice Clause),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产品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规则-农业协定-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关税化,允许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延迟履行某产品关税化承诺的款项。乌拉圭回合结束前,为争取日本与韩国就谈判内容达成一致,专门针对某种产品(大米)贸易制定的特殊规则。作为关税化的例外,该条款集中体现在WTO《农业协定》附件5中,即关于第4条第2款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特别待遇。根据该条款,所有成员国均可暂时保留指定初级产品或初级产品的加工品(下称“指定产品”)的非关税措施,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在1986年至1988年基期(下称“基期”)内,指定产品的进口量占该产品国内消费量的比重不超过3%;②自基期开始,未向指定产品提供出口补贴;③对初级农产品实行了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④指定产品在《马拉喀什议定书》成员减让表中标注,表明这些产品的关税化基于如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非贸易关注因素的考虑,可受到特别对待;⑤成员减让表中列出指定产品的最低市场准入(minimum access opportu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