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social order),法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基本范畴〕-〔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社会控制-社会秩序,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到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16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社会学创立之初,社会秩序问题就是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A.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①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②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反映与适合其需要的社会规范及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③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