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construction regulations),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与项目管理-工程工作系统-建设法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政策性、经济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建设法规包括建设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地方性建设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只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法规。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