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际正义(interspecific justice),工学-环境科学-环境哲学-环境伦理观-种际正义,以正义理论为基础,协调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关系、维护生态公正的基本原则。种际正义最早由美国学者D.范迪维尔(Donald VanDeVeer)提出。他认为,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物种之间是平等的,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基本利益与边缘利益要区别开来,人类的边缘利益不能损害非人类存在物的基本利益;较大的心理或精神的差异是区别对待不同存在物的一个基础。种际正义概念正是在承认这两类差异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种际正义承认人的基本利益,但只是把人类作为大自然的普通一员来看待。中国学者研究认为,种际正义是指以正义理论为基础合理处理人类与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组成的生态自然等异种之间在利益需要、生存发展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关系,从而协调生态问题上的矛盾冲突,使之保持均衡性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生存权平等、需求平等和生物多样性3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一种“自然的秩序”,既可被视为自然秩序的规定和要求,也可被看作自然秩序的基础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