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股东(Stable Shareholders),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股东,长期稳定地持有某企业股票的股东。其股票不随意在市场中流动。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安定股东,包括寻租股东和其他短期持有人等。公司股东具有议决权(主要为投票权)、要求董事承担说明责任的权利、股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以上权利可分为两大类:一为共益权,即与公司重大决策、管理等共同利益有关的决议权、参与公司治理权、要求董事承担说明责任的权利等支配权;二为自益权,即与股东个人自身利益有关的股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收益权。这两大类权利也使得股票的特殊使用价值表现为支配和收益两种职能,进而可以分为支配证券与收益证券。作为支配证券,其目的在于通过控股以达到对公司的管理、运营、市场占有等方面的支配以及这种支配的维持和扩大,所以这种持股者不会因短期股利分配的多少或股价波动而脱手,因而一般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即具有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