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解释(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法学-社会学-社会人类学-人类学-〔基本理论〕-文化解释,关于文化科学的一种研究和表述的理论范式。又称文化解释学。美国人类学家C.J.格尔茨是阐释人类学或“文化解释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代表性的研究著作为《文化解释学》(1973)、《尼加拉》(1980)、《地方性知识》(1983)等。文化解释追求的是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文化科学。它的目的在于提供表述与理解异文化的范式。这一诉求直指人类学传统中的两种倾向:①以分类学为代表的传统,追求描述异文化间的相似性或差异的比较文化学。它将文化看成“类型”,文化相对静态、封闭,只有传承,没有传播,世界被呈现为多样的文化类型。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早期就评价人类学的工作如同忠实于资料的历史学,因为关于“意义”的讨论严格地讲已经脱离了历史学范畴。②功能论者、结构主义者所追求的,寻找或实证文化的或社会的“超个体的实体”,并赋予文化以“一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