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牧场(public-private joint pastures),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畜牧业-畜牧业经济管理,在中国牧业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通过赎买政策改造牧主经济所出现的合营性质的畜牧业企业。又称公私合营牧场。合营牧场以大牧主的牲畜为基础,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派入干部进行公私合营。对牧主牲畜实行作价入场,由场方付给固定利息(即定息)。牧主经济实行公私合营后,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①合营牧场把牧主经济这种非劳动者私有制变为公私共有,牧场的领导权基本上属于国家,生产经营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②牧主参加合营牧场的经营管理,但已处于被领导的地位;③牧主的收入限制在固定的利息上,同牧场的发展和利润的增加不发生联系。20世纪60年代后期,根据合营牧场的发展情况,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牧场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一部分转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