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Executive Yuan),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典章制度,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1928年10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公布,规定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构成。五院成立后,名义上统属于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会,实际上直属于国民党中央委员会。行政院,是中央政府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五院制的行政权与一般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行政权因为权力的设置与运用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三权分立之下,由于权能混合不分,立法权由议会行使,所以行政权受到立法权支配;五院制下的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治权中的行政权,对国家行政拥有最高统帅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指挥及行政监督,位列五院之首。1928年10月,行政院成立,由行政各部、委、署组成,院部设行政院会议、秘书处、政务处等。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行政院院长指挥全院院务及所属机关。主要职权有:监督所属机关、任免行政官吏、主持行政院会议,行政院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处理院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