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地(civilian field),历史学-中国历史-清史-经济,中国清代土地制度名。民又称民田,又称私田。与官田、学田、祭田相对而称,系清代私人所有土地。须向政府缴纳田赋并负担差役。清代民地主要有民赋田、更名田、农桑地、芦课地、归并卫所地、河淤地、退圈地、山荡地、灶地、车灶、泥沟地以及少数民族所有之土司田、番地、夷地、回地、苗田、徭田、僮田、俍田等。民赋田,即民户所有的并按定则纳赋的田地,故称之民赋田或民赋地。民赋田之科则各省不一,如直隶省民赋田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余不等,米一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而江南苏松等州县之田赋银米之数,则远高于直隶等省。更名田:亦称更名地。清初,原明朝“藩封之产”,或因战乱荒芜,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所占有,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顺治元年(1644)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第二年下诏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