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拟制说,是指法人学说的一种,盛昌于19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必然要有意识能力,因此民事权利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以自然人为准。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主体,是因为用法律的力量把它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法人拟制说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了法人与其成员的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责任,对于法人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现代民商法中的法人独立人格制、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的最初的理论基础就是该学说。但这种学说是以唯心论的研究方法来说明法人的本质的,是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的。实际上,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人与自然人就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时存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法概念,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法人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中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并不是法律凭空加以拟制的。19世纪以来,这种学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渐被两个极端相反的学说,即法人否认说和实体说所代替。但是,法人拟制说的理论,在民法学界始终还存在很深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