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行政是现代法制中关系非常密切的一对范畴,国家职能的两种重要形式。立法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一般高于行政。但实际情形较复杂:有的国家,立法高于行政;有的国家,立法与行政在国家权力运转中平分秋色;有的国家或其某些时期,行政高于立法。各国立法与行政关系大体有三种类型:(1)分权型。在这些国家,立法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法律上分立,两者各司其职。这种关系建立在较严格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但即使在这些国家,实际上行政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影响立法。(2)分权与制衡结合型。在这些国家,实行分权为主、制衡为辅的体制,立法与行政既分权又制衡,两者在各司其主要职能的同时,又相互参与、渗透。这种关系建立在分权与牵制平衡的理论基础上。现代西方国家立法与行政关系主要是这种类型。但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有别,有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相当的立法权并在较大程度上参与立法,有的在法律上少有或没有立法权但实际上在较大程度上参与立法,有的则只给予立法以一定的牵制或影响。(3)议行合一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