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知情权是指私募投资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获取的权利。《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定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事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