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备料款是未实行竣工工程结算办法和统一供料体制的地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预拨给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用于储备主要材料的资金。预付备料款的额度,以保证施工正常储备需要为原则,由各地区根据工程性质、规模以及施工周期长短统一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的25% (安装工作量的10%) 工期在半年以内的或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工程,可适当提高。备料款额度确定后,建设单位一次拨给施工企业年中。如出包工程量有较大变化,备料款应作相应调整。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施工企业收到备料款两个月后,仍不开工的,可以收回备料款。如果统配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时,拨付备料款应根据统配材料在储备材料中所占比重予以扣除,如果施工合同规定只包工不包料时,建设单位不再拨付备料资 金。到工程后期,随着工程所需材料的减少,预付备料款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形式陆续扣还,在竣工时全部扣清。扣款的方法,从理论上讲,应以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通常称为起扣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 款。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规定工程进行到一定进度时(有的地区规定50%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