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期限亦称 “再保期间”,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再保合同双方履行权力和义务的起讫时间。在再保险业务中,由于对原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所以再保险责任终止的日期可以有所不同。例如以保单签发为条件时,则在分保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发的保单和续转的业务都是分保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如在分保合同到期时,尚有未了责任,分保接受人仍应负责到保单责任终止为止。又如,以赔款发生基础为条件时,则在分保合同到期时,分保接受人只对分保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负责对未到期责任的业务则不再负责。但另经约定,由分保人增付保费时,仍可由原分保接受人继续负责到保单责任终了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