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一般原则。指在社会生活中由历史形成的并为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的行为,即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例如拳击、摔跤中的竞技行为,医生的外科手术,科学实验等,虽有一定的危险或伤害发生,但得到社会的认可,并无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被视为正当行为。此说认为,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不应单纯以法益有否受到损害为准,而应具体地全面地分析行为的态样及其价值,作出是否是社会相当性行为的判断。只有背离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社会相当性说有一定合理性,是阻却违法的一般性条款。但有论者认为,此说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立论过于抽象,不好掌握,是其缺点。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德日刑法犯罪论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一个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不受非法价值评价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