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开发制,是指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其基础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主张“区域”内资源只能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代表全人类独家开发管理。在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鉴于企业部的技术及资金的严重缺乏,暂时放弃了单一开发制,有条件地接受了平行开发制。单一继承制,“分别继承制”的对称。是指确定继承准据法的立法制度之一。以罗马法的总括继承原理为根据,摆脱构成继承财产的各项财产的准据法,而将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处理,并作为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关系,以属人法为单一的准据法的制度。分别继承制曾在历史上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萨维尼等人的影响,单一继承制在19世纪以后逐渐成了占优势的法律制度。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波兰等国均采用了单一继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