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又称“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当事人。依衡平法观念,受益人具有较之财产授与人更为重要的地位,是构成信托的必备要素。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通常为财产授与人本人或其亲属,但也可是其他确定的当事人;在公益信托中,受益人为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依衡平法规则,受益人享有要求给付信托利益的权利,监督控制受托人适当管理的权利,基于全体受益人合意终止信托的权利,在信托消灭时还享有请求返还剩余财产的期待权,衡平法上称之为残留权。其非本身自行发行,而是向信托机构申请办“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则应将某项财产抵押于信托机构作为担保品,由信托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而筹资。则信托机构当然是受托人,认购债券的持券人由于找到了资金的出路,又可获得债息,是受益人之一。某企业由发行债券而得到所缺流动资金,也是受益入之一,他们是共同受益人。当然某企业既为受益人,同时也是委托人。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都是由设定信托时的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参与签订信托文据,也可以不参与.受益人可在文据中明确指定,但不是特定。如公益信托,事先无法特定某一具体的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