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平等权,是指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表现为:(1)主权平等的原则。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任何国家都不应谋求主权以外的特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穷富,一律平等,不许任何国家在世界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或向他国发号施令。(2)一国不受没参加的条约的拘束,除非该约重申现行国际惯例。(3)在国际会议上,每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投票权。(4)各国对于外侨不得以其所属国籍不同;在法律上特别是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有所歧视。(5)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6)国家的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7)在国际会议上位次排列、签订条约时文字和其他程序上一律平等。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规定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提倡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尽可能多的尊重和保护"少数人"中的个体权利,已成为制度设计或完善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是便出现了"救援"、"关怀"和"让步"等诸如此类具有道德意味或人文主义精神的政策、策略和举措。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平等权只能通过完善的民主制度及其内在机制的不断建设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