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永续利用是指在一定经营范围内能不间断地生产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木材和林副产品,持续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基础上,扩大森林利用量。条件内部条件:林地条件(林地数量、林地质量);林木条件(年龄结构、蓄积结构、径级结构、林种结构、树种结构、生长量情况等)外部条件:经济条件、政策法规、社会、文化、经营管理水平、公众参与等。发展过程 起源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始于17世纪中叶,1669年,法国率先颁布了《森林与水法令》,明确规定森林经营原则是,既要满足木材生产,又不得影响自然更新。木材的极限和永恒生产首次被列入国家法规。德国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鼻祖,它是当时各国传统林业的理论基础。中国地图 发展 17世纪中期,德国因制盐、矿冶、玻璃、造船业等工业的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猛增,开始大规模采伐森林。德国虽有严厉的森林条例,但是工业发展对森林的破坏远远超过了数千年农业文明对森林的破坏程度,不论是君主林还是私有林、公有林都出现了过伐。任何森林法规都不能遏止这场破坏,这一时期就是森林利用史上所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