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疏散,战前或战时对城市中非战斗、非生产的人员进行的分散安置。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和紧急疏散。目的是为了保护居民不受敌人大规模杀伤破坏性武器及其他进攻性兵器的杀伤。有时为了使居民脱离发生自然灾害和严重事故的地区,也需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行人口疏散。可分为早期疏散、临战疏散、紧急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组织城市人口疏散,是人民防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基本内容是: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规模、人口数量及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人口疏散计划。明确疏散的原则、时机、比例、范围、对象、数量、地域、路线、方式以及疏散的组织指挥等。②选择疏散地域,做好疏散地域的建设和必要的物资储备。③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后,按照上级的指示,建立疏散指挥机构,下达疏散命令,按预定疏散计划,动员和组织人员疏散;对空袭损失严重、受到沾染或受次生灾害威胁严重的地区,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处置疏散中出现的情况,做好疏散的安全防护和保障工作。④有关部门和疏散地域政府,做好疏散人口安置和生活供应工作。⑤适时调整疏散计划。⑥战争或空袭结束后,组织疏散人员有序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