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自治是指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监所服刑人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制度和方式。西方国家的所谓“受刑人自治制”,始行于20世纪初美国的感化院和救贫院,1914年后在纽约州监狱推行。由受刑人仿效政府的三权分立制,选举产生自治团体,行使行刑权,维持监所秩序,组织作业,藉以培植受刑人的自尊心、社会责任心和团结互助精神。此后受到其他国家监狱当局和狱政学家的赞赏和提倡,但多数主张只在累进至一定阶段的受刑人中和一定业务范围内实行。革命根据地的“犯人自治”与其大不相同。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理论与思想路线的指导下逐步探索创造的,始行于抗日战争时期。其组织形式起初为“救亡室委员会”,解放战争时期改称“俱乐部”、“自治会”,还有的监所设“经济委员会”、“生活管理委员会”等组织。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指出:“发扬犯人自治。犯人在监所内的学习、生产及日常生活,在守法范围内,多采取犯人自治的办法”,其作用是:“①协助监所内的管教工作;②培养犯人自治能力及民主习惯;③活跃犯人的生活;④启发犯人对监所工作的改进意见;⑤发扬犯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