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宪法:①有宪法之名,而没有分权、权利保障和民主内容的宪法。17、18、19世纪的一些法国哲学家、法学家认为仅有一部成文法来规定种种政治的产生及其职能,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还不足以称为宪法,只有在宪法条文中规定用三权分立的原则来保证被统治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才有了宪法。②名不符实的宪法。从宪法的实施效果所作的分类。指由于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的、落后,宪法的规定只是写在纸上的文字,根本不可能实现。③名存实亡的宪法。指虽然制定和颁布了宪法,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并不遵循宪法的原则。学者罗文斯坦存认为,宪法可以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在规范宪法的国家,宪法规范驾驭着政治过程,权力运作服从宪法规范,此时的宪法犹如“一件合身、而且经常被穿着的衣服”。这类宪法可以欧美宪法为例。当然,这些国家也是典型的宪政国家。名义宪法则有点像一件过于宽大而不合身的衣服。当一国宪法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在实践中未能实现对政治和公共权力的规制时,便是名义上的宪法。语义宪法并不是一件衣服,而是一种化妆,它不以规制权力为主旨,而是执掌权力的宣言与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