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界限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所应具备的原因或条件。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当中一一列举债务人构成破产原因的行为,债务人只要具备其中的某一种行为即构成破产。归纳起来,该类行为有3种:(1)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债务人自行宣告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信誉动摇的事实,表现在债务人对其债务有停止支付的事实。(3)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债务人在失去偿还能力的条件下,欺诈性地转移或只对某一债权人作出优惠偿付。另一种是概括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此种做法。即把现实生活中具体破产原因抽象为法律的某种概念,当破产的申请人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能够确认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上的概念相吻合时,债务人即具备破产原因。大陆法系各国虽都采用此方式,但程度不同,法国等国家把破产界限概括为支付停止,例如法国商法典第438条规定:“凡停止支付的商人,即在15日内,向管辖其主管营业所所在地的商事法院书记科申请开始破产或裁判整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