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