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原则(principle of comprehension)是古典集合论的基本原则,指古典集合论中用以构造集合的一个重要规定或公理,其内容为无条件承认任给一个性质P,人们就能把所有满足该性质P的对象,且仅由这些具有性质P的对象汇集在一起而构成一个集合.用符号来表示就是G={x|P(x)},其中“|”左边的x表示集合G的任一元素,而“|”右边的P(x)表示元素x具有性质P,{ }表示把所有具有性质P的x汇集在一起而构成一集合。因此,概括原则的另一表达式为ᗄx(x∈A↔P(x)),亦即凡是集A之元素必具有性质P,反之,凡具有性质P的对象必为集A之元素。所以,概括原则是一条集合存在性公理(公理模式)。在德国数学家康托尔(Cantor,G.(F.P.))的早期工作中,概括原则只是隐蔽地被使用着,后来德国数学家、数理逻辑学家弗雷格(Frege,(F.L.)G.)公开地采用这一公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