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比较又称“问题比较”,在比较法学方法论中,为克服传统的以不同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其中心的“规范比较”的缺陷和局限性而建立的以“被解决的问题”作为“中间环节”的比较。20世纪20年代德国法学家萨洛蒙(M.Selomon)最早提出关于比较法的功能问题,30年代以后德国比较法学家拉贝尔(E.Rabel)和他的传人茨威格特等相继阐发此一理论,现在已成为西方比较法学公认的原理。由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等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或者法律规定同法律规定、社会效果也可能不一致,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根本不存在相似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可以作为比较的对象,但对于类似的问题可能存在,既可能通过彼此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化法律规范解决,还可能通过超法律手段,如通过社会舆论,道德、宗教乃至其他各种方式或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