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激励是指当事人预期在一定时限内可获得的实质性补偿的总和。它包括由合约规定的绩效补偿关系(如工资、奖金等货币收入或其他实物收入),还包括合约明确规定之外的但可预期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补偿(如荣誉的获得、职位的提升以及由此得到的物质补偿的增加等)。其特点是当事人可以感知到或预期可得到。它是当事人所尽力去求取但不由当事人决定从而诱导当事人行为的一种激励方式。在显性激励的实施过程中,被诱导者处于被动状态,他只能以自己的行为方式或结果改变自己所处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随当事人的行为目的不同,不同的显性激励方式的作用效果也会不同,如职务的提升,对某些人极具诱惑而对另外一些人则不然。显性激励机制的缺陷在于它并不能使当事人自愿发挥自己的全部内在潜力,从而不能使显性激励完全发挥其作用。